第六章 附 则

第三十二条 民间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、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,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

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,报国务院批准施行。
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《统计工作试行条例》即行废止。

返回

 
 
 
 
江西省都昌县统计局版权所有 欢迎您的意见和建议!E-mail: liujp76@163.com
咨询电话:0792-5223375 邮政编码:332600 地址:江西省都昌县政府4楼